从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并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1473元,月平均工资为3456元。按照长府发[2001]46号文件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个人缴纳基数下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长春市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0368元,下限调整为2073.6元。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年缴费金额为1850.4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局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比上年增长14.1%,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调整。另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费,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67956元,可享受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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