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也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
7月23日,市人社局召开会议,要求属于参保范围的单位,应在8月10日前,到本单位驻所地的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办理参保登记,于9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市人社局表示,目前参保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组织共有3874家,争取在年底前全部参保。首次缴费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6%,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缴费费率。如果有单位逾期未参保缴费,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从2013年的9月1日起算,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还进一步解释,职工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内,向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期限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期间的费用则由单位一方来负责。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工伤职工个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也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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