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笔者接到许多关于社保缴纳方面的咨询电话,其中多数咨询的内容是关于如何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二者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有哪些区别的,鉴于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本身非法律概念,且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便用人单位及农村劳动者能充分了解自身的相关权利或义务,笔者在此前述两个概念及其社保缴纳方面的异同做一简要分析。
一、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的区别
农民工,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且农民工定义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关于农民工的提法,也并未出现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散见于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中。
北京市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将农民工定义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农村劳动力这个定义,笔者认为其本身更倾向于一种统计学或社会学、经济学上的概念,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农村劳动力主要是指:“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笔者认为,根据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的定义可以看出,农民工和农民劳动力两个概念本身,实际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称谓不同而异,即农民工和农民劳动力均指:具有北京市或外地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但实践中,不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基于何种考虑,对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并给予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区别对待的做法,不仅不便于用人单位为农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对于农村劳动力本身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统一二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二、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异同
目前,在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北京市不仅区分农民工与农村劳动力,而且对北京市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与外埠农民工、农村劳动力也加以区分。下面笔者分别加以讨论:
(一)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医疗保险的缴纳
1、按北京市或外地农民工身份参保的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目前是2236元),单位按照该基数缴纳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不累计缴费年限,无社保手册,不能享受普通门诊的医疗保险待遇,当期缴纳当期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就医定点医院由单位统一选择辖区内2家二级或三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农民工住院时需从社保部门领取《农民工住院就医卡》。
2、按北京市或外地农村劳动力身份参保的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农村劳动力个人的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3,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也与城镇职工相同。
(二)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纳
1、北京市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纳
(1)按北京市农民工身份参保的
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平均工资计算(目前为800元),养老保险单位按前述基数承担20%,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单位按1%缴纳,农民工不缴纳个人部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