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3年长春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吉林省劳动厅、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4号)要求,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按2012年月平均工资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介于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当本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缴费基数按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核定。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为保证职工失业后正常享受待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时,可按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记载缴费年限。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执行,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3年长春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在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未公布前,每月参保单位暂按2012年12月的当期应缴额预缴,待核定缴费基数后统一结算;预缴费期间暂不办理人员增加和减少手续。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须及时到相关分局申报缴费,逾期不缴费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3年度养老保险费业务于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办理。
据长春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各7%,原则上不高于各1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可分别为20%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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