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生病住院,因公司中断社保导致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定由公司支付相应医疗保险金额,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2011年10月25日,华誉公司与刘先生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9月,刘先生因不满公司工作安排自动离职。随后,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华誉公司为刘先生补缴2012年1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裁决后,华誉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2012年12月,刘先生生病住院治疗9天,支付住院费5796.57元。因其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未满一年,该住院费无法在社保机构报销。
今年5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华誉公司支付刘先生住院期间应当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4247.08元。华誉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至12月期间,刘先生的前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华誉公司为其缴纳了2012年6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1至5月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未缴纳。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原告未给被告缴纳2012年1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故被告住院期间应当享受的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原告支付。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华誉公司应支付刘先生住院费用4247.08元[(5796.57元-800元)×85%]。因被告第一次申请仲裁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第二次申请仲裁是由于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两次仲裁申请属不同的诉求,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法院判决华誉公司限期内向刘先生支付4247.08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