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迄今可以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是国家主导下的单位保障制,制度安排具有典型的国家负责、单位(集体)包办、板块结构、全面保障、封闭运行等特征。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发展则是针对这种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而进行的制度变革与创新,即在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条件下,虽然由政府主导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但企业、社团与个人等必须共同分担责任,同时通过社会化方式来加以实施,社会保障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系统。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路径,即是由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发展。
回顾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社保制度变革历程,可以发现,迄今为止,除公职人员退休制度仍基本保留着原有制度的框架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都处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从社会保障观念更新到制度结构、责任承担方式、财务模式的调整,在总体上几乎重塑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实现了社会保障观念革新。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是因为整个经济社会转型中选择了效率优先的发展取向,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认识到了国家或单位单方承担全部社会保障责任的做法不可持续,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变革中,强调了个人责任回归,促使人们从传统体制下对国家与单位的过度依赖转向认可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事实上为重塑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相应的思想基础,同时也扫除了制度变革最重要的观念障碍。
构建了责任分担的机制。在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建立多方共担责任的机制是核心目标之一,实践中已经体现出了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等主体各方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责任。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之上,再加上政府补贴,实质上是三方分担责任;在强调政府承担社会救助责任的同时,民间的慈善公益事业也在不断发展;在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中,福利彩票公益金成为重要资金来源,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调动,个人亦须支付一定的成本,等等。这种责任共担机制的构建,不仅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互助共济功能得到了巩固,也为这一制度实现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社会化取向替代了单位或集体保障制。社会化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又一核心目标,它是对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板块结构与封闭运行的否定。例如,社会保险已经由单位包办、彼此分割的劳动保险变成了开放型的社会化保险机制,社会救助从只针对传统的鳏寡孤独救济对象转化成面向所有低于一定收入标准或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老年福利事业摆脱了官办福利院的局限而步入社会化发展阶段,等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彻底矫正了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事务与单位负责的职业福利严重错位的现象,既为这一制度走向公平创造了必要条件,也为全体人民特别是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方面,从习惯于按照“红头文件”办事,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制定《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还有与社会保障直接相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使国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更加明确。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经办机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从改革开放初期恢复民政部,到1998年国务院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企业与乡村社会保险事务,再到2008年将劳动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组建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使全国的社会保险事务进一步集中监管;同时,将经办社会保险等事务的机构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变成事业单位,成立非政府机构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利用邮局、银行等提供发放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服务,这些重要变革都标志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与经办机制正在走向成熟。
实践效果非常明显。一方面,新旧制度已经整体转型,并部分地实现了制度创新。一个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替代了原有的国家负责、单位(集体)包办、板块分割、全面保障、封闭运行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险等方面还部分地实现了制度创新,即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模式。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受惠于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全民医疗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实现,社会救助直接惠及1亿以上的低收入人口及天灾人祸中的不幸者,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持续扩大,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亦获得了较大发展。正因为此,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巨大社会风险才得以基本化解,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才具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并明显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增强了人们适应时代剧变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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