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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随便找朋友的公司代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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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为公司不给自己缴纳社保,在一家公司从事行政工作的张丽通过朋友的公司买了社保。本想这样就能解决问题,结果最后却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本期案例:因为公司不给自己缴纳社保,在一家公司从事行政工作的张丽通过朋友的公司买了社保。本想这样就能解决问题,结果最后却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案例回放:今年36岁的张丽在乌市一家企业从事行政工作,今年1月,她辞去原来的工作,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做行政员工。相比原来的单位,这家公司给她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以上,比原来高1500元。不过,这家公司也明确告诉张丽,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干不干由她自己决定。

  面对高工资,张丽同意了这个要求。因为担心社保断档,以后看病和退休会受到影响,她在朋友的一家公司缴纳了社保。

  入职后,张丽和公司一直相安无事,但到了10月份,她发现公司经理王先生对自己事事找茬。“动不动就刁难我,后来才知道是想让我辞职,好安排其他人。”张丽说。

  面对王经理的多次刁难,张丽将这家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今年1月应聘于公司做行政员工,公司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给自己赔偿1-10月共9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补缴1-10月共10个月的社保。

  “不签合同双倍工资,我做行政的,对这个清楚得很。”张丽说,本以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自己的诉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在答辩中,这家公司的律师指出,张丽从入职该公司开始,其社保就在朋友的公司缴纳,一直持续至今。根据劳动关系认定依据,张丽的社保在朋友公司缴纳,视为和朋友的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而在实际上班的公司的行为属于兼职关系,即劳务关系。既然是劳务关系,就不能按《劳动合同法》来处理此案,因此对张丽的要求应该不予认可。

  最终,张丽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她后悔地表示,早知如此,自己就不缴纳社保了。

  专家点评:乌市劳务法专家卜冰表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其中一条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从本案来看,可以理解为,张丽在其朋友公司缴纳社保,视为与朋友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在公司视为兼职关系。”卜冰说,张丽从进入公司至今,如果不在其朋友公司缴纳社保,说明劳动关系一直在公司建立,那么张丽提出的要求应该予以认可。

  对于这种情况,张丽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才去其他公司缴纳社保的,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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