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只要你参保那个月就开始可以享受,只有以下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
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三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比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承担。
退休人员:一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3%;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9.5%;三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6%。其余比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承担。
(2)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的诊疗项目,参保人员诊疗前或办理出院医疗费结算时,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其他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统筹基金记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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