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根据我市的规定,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补贴标准方面,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测算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上季度新增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单位)为上季度享受补贴对象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增员缴费凭证及复印件。初次申请的企业(单位),还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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