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保障与改善民生",要求我们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优化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把共同富裕和人民福祉的不断增进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当今世界,社会政策的规划与实施已经成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能。它意味着,现代政府的职责主要不是直接创造财富,而是为财富创造创造条件,并且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而社会政策研究也早已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的重要学术领域。作为一个学术领域,社会政策学的主要使命就是研究如何增进人民福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优化,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根据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和优化还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环节。学习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我们从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高度来认真思考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和优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和优化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论述中,主要的提法是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仔细阅读,可以发现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论述是非常丰富的。例如,《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要“促进共同富裕”;要“让发展成果更多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何增进人民福祉,如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这些问题都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护制度,其宗旨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决定》的这些重要论断,为我们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在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探索如何通过优化社会保障制度来完善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引。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和优化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指引下,我国进入了社会保障政策的扩展期和社会事业的大发展期。一方面,原有社会保障政策的覆盖面得到了不断扩大,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普及,形成了全民医保格局;另一方面,新的社会保障项目不断涌现,超越了以就业为基础的社会保险领域。与之相适应,我国的社会支出水平也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特别是中央加大了在社会政策领域,尤其是在教育、医疗、就业和住房领域的投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扩展,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也变得更具包容性、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已经走出城市,向农村地区扩展,从正规就业部门向非正规就业部门扩展,从劳动力市场内部向劳动力市场外部扩展,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被纳入社会保护体系,成为社会福利与服务的受益者。
但是,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在完善,民生问题依然严峻,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满意情绪在增加。究其原因,大致有三:其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众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等级制(表现为碎片化状况)本质及其内在的不公平性,尤其是企业与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的“双轨制”的不公平性,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其二,随着人口结构的老龄化以及金融知识的普及,公众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空账”问题,有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对“双轨制”、“延迟退休年龄”、“单独二孩”等政策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其三,社会保障政策没有与其他社会政策或社会事业的发展很好地协调与配合,甚至出现了冲突,导致公众难以感受到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
“更好保障与改善民生”,要求我们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优化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把共同富裕和人民福祉的不断增进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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