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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保金将按诈骗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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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
  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有人吃这些野生动物将可能要承担刑责。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其效力与法律同等。
 
  此次立法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各方对法律规定含义理解认识不一致,需要明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另一种是法律制定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原有法律条文就出现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问题。

  “舌尖上的犯罪”
 
  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李寿伟解释说,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侵犯人身权的“单位犯罪”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单位为了谋求利益,出现了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经济领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实践中既对实施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一些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诈骗、盗窃等,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不能追究单位及个人的刑责,因为他不是为了个人进行盗窃的;还有的认为个人不能免罪,但不能追究单位的刑责。
 
  此次立法解释草案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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