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加范围,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因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仅为11%,单位需承担24%。
例如,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社保缴费占工资比例第一
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4.6倍。
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这一比例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这是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的研究发现。
研究称,目前按照世界银行2009年最新测算的实际承受税率,中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4.6倍。
根据国资委的报告,2007年和2008年两年间,财政部共计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即通常所说的国企分红)共584亿元,而这584亿大部分投向了2008年出现流动性困难或受到自然灾害打击的一些央企,以及新设央企的资本金。
因此,这两年国企分红的节余仅为12亿元,这其中有多少被用于充实社保尚不为外界所知。这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设立时,备受支持的开拓非税收入用于社保等民生项目的缘由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