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书面声明不办理
社保,并保证任何时候不追究公司责任。但是,这一声明被法院判决无效。昨日,惠州中院公布此终审判决案例,公司不能以员工书面声明为借口,拒绝给员工
买社保。
公司被判违规
2009年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涂装作业员。为入职,进入公司前,张某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表明其自愿不办理五项
社会保险,并承诺承担不办理社会保险的一切法律后果且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不以社会保险为由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
但2013年6月,张某离职后却以公司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又称自己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万元。张某表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出具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声明作为入职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故其先前所作承诺应无效。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最后惠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张某的声明无效,公司以此不给员工买社保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需支付1.8万元补偿金
审理此案的二审法官说,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规避法律责任不可免责。
她表示,张某向公司出具关于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书》时,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此时向用人单位作出上述承诺,有违常理。有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不因劳动者承诺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免除,也不因用人单位采取违法的规避手段而达成其目的。此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签订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作为入职条件,意在规避其法定责任,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1.8万元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