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深圳市民迁往国外或台、港、澳地区并注销深圳户籍,市
社保局官方微博日前发出温馨提示:我市参保人在正常参保期间注销境内户籍迁往国外或台、港、澳地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境内身份证件继续参保,继续参保的
社会保险关系无效;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凭《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就业登记证》等材料为其办理信息变更及继续参保手续。
李女士最近拿到美国身份并注销深圳户籍,但她仍在深圳一家美资企业工作,她问:“我已在深圳参保10年,现在也在深圳工作,是否可在深继续参保?”
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国外以及台、港、澳地区人士在深圳参保,以在深圳合法就业为前提。在深圳合法就业的国外以及台、港、澳地区人士有两种情况:一是深圳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依法直接招用的国外以及台、港、澳地区人士。对此类人员,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是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深圳成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用人单位依法工作的国外以及台、港、澳地区人士。
在深圳合法就业的国外以及台、港、澳地区人士在深圳参保,按照什么标准缴费?可享受何种待遇?根据我市规定,已办理《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就业登记证》并与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外以及台、港、澳地区人士,可根据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及
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保手续与本单位非深户籍员工一致。
国外以及台、港、澳地区人士在内地流动就业,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深圳领取
养老金,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