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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员滥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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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经济损失393211.7元,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产40004元,已构成贪污罪。
  杨某身为社保局工作人员,违法为哥哥杨某某等人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9万余元,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家财产40004元。近日,綦江区法院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杨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系綦江区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明知哥哥杨某某等5人系农村户口,不符合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伙同杨某某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失业证、城镇户口及更改户口年龄,利用其负责审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的初审工作之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为杨某某等5人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5年至2013年7月期间,杨某某等5人领取国家养老保险资金393211.7元。
 
  2011年初,哥哥杨某某去世。杨某因担心骗取养老保险的事情暴露,找到杨某某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存折本,非法占有其养老保险存折上的养老保险金23273元。之后,杨某利用区社保局其他工作人员的办理权限,将杨某某的养老保险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篡改成王某某的信息及银行账户,杨某以王某某的名义领取养老保险金16731元。为此,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养老保险金400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经济损失393211.7元,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产40004元,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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