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特别意义的要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更加强调了主要工作地的作用。《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休的时候只能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同时,《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做了限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在新参保地只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后,临时账户中的钱将转回原参保地。所以,只有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才能在当地办理退休。
二是规定了以12%的比例转统筹基金。《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利息计算至上一自然年度末。(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不计利息。
※专业人士认为,统筹基金转移12%、地方保留8%的做法是一种无奈,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为了照顾由养老保险转移而出现的
养老金支付压力,或者可能遇到的危机局面。
※神奇的12%:跨区统筹基金转移12%;大多数地区规定了自由职业者以12%的缴费比例进入统筹账户;没有养老历史欠账问题的深圳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缴费比例在12%左右(现为13%,之前为10%),这是否可以说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应该缴纳的比例就是12%呢?
※五险中的其他险种,
医疗保险可以转移缴费年限,个人的部分取出来自用。失业、工伤、
生育险不需要了,去新单位直接上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