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对2014年度
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从2014年7月1日起,2014年度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2230元/月,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4000元/月;社会保险最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11120元/月。
企业最低与最高缴费工资基数、应缴相对应社会保险费金额比上年增加11%。各缴费单位请在相应的银行代扣代缴账户上及时存入足够资金,以免影响社会保险费的正常扣缴而产生停保现象。如逾期未足额缴纳的,除补缴社会保险欠费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