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社保分局、地方税务局,农垦社保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7月1起,对2013社保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
2013社保年度参保人应税工资、薪金高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300%的,按300%核定(即12645元)作为缴费基数上限;按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22元)的60%(即1693元)作为缴费基数下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按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3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为1693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执行,即2258元。
(三)失业、生育保险
失业、生育保险以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22元)的60%(即1693元)作为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于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根据我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693元)作为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财政差额拨款、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3%(其中单位缴费为15%,个人缴费为8%)。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除外)只实行个人缴费,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2%纳入统筹基金。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缴费为6.5%,个人缴费为2%;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为8.5元/人月。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都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其他险种同时按月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为25元/人月(公务员及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缴费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其他单位允许参照执行,由单位负责缴费)。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其中单位缴费为1.5%;个人缴费为0.5%(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已另发文)。
4、工伤保险: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三个缴费类别,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批复》(阳府办复[2012]24号)文规定,我市一、二类行业调整为0.4%;三类行业调整为0.8%。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3%,个人不缴费。
三、调整后的缴费工资基数,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6月30日止。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