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主要是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按最新出台的国务院《意见》和《暂行办法》可以得知,不管是户口迁移,还是工作地点变动,你以前缴纳的“养老钱”都会钱随人走,永远不会“丢钱”。而且,允许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相互转换,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进退都有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符合跨统筹地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要转出,可以持身份证原件到原参保登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后,由转入、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已在主城区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规定的,可持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参保登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入的缴费基数与对应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