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大额医疗保险的筹集标准为8元/月(用人单位6.4元/月,职工1.6元/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
41岁至50岁的,按3.0%计入;
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