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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未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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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缴纳义务的情况比比皆是。

  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缴纳义务的情况比比皆是。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即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

  跳槽走人反成原告用人单位委屈

  李某与贡井某公司签订有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期李某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经过与公司协商未果,李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遂即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认为李某跳槽走人系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居然反到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颇感委屈。

  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担责

  审理查明,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确未以公司名义为李某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公司辩称,系采取由李某以个人名义缴纳后公司按缴费金额50%报销,已按前述方式完成缴纳义务,是双方的意思自治,应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个人名义缴纳与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缴费比例以及劳动者领取金额上存在差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已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变通。而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为减少开支对依法缴费义务采取变通形式规避法律规定,有的缴纳险种不齐全,有的让劳动者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比例报销,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劳动者享有单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创造财富的主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优质的工作环境、保障才能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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