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2014年度全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对2014年度全区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核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养老、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保持在2013年水平不变,即按2012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013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较上年下降10%。
其中,企业及其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缴费基数高于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对2013年职工工资总额低于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企业,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175元;选择50%,年缴费5219元;选择60%,年缴费6262元;选择70%,年缴费7306元;选择80%,年缴费8350元;选择90%,年缴费9393元;选择100%,年缴费10437元。
据统计,2013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185元,全区约有1万多户企业约30万名职工以及22万名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标准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9000多户企业约45万名职工按最低标准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经测算,今年调整后,可为困难企业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1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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