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就单位强制性缴纳养老保险是否合理的问题向《普法课堂》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只要职工在企业工作,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属于其中一项。这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就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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