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北京市将再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以往每人每年补贴为30元,今年起,对个人缴费1000元-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明年起新参保居民满60周岁可领养老金
根据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沈哲恒表示,现在北京实行的是2009年规定的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就可领养老保险,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只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2009年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两类参保人可一次性多缴养老保险
沈哲恒也表示,对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允许两类参保人可一次性多缴养老保险。两类参保人分别是: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超过了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而对于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2013年1月1日外省进京落户人员未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的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沈哲恒表示,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
职工和居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可互转
通知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北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果北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照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如果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通知还明确,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并解除,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将退还本人,个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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