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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不应纳入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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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作为“全口径预算”之一,先后被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账本中,此举被视为我国实现政府预算完整性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自去年开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作为“全口径预算”之一,先后被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账本中,此举被视为我国实现政府预算完整性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不过,在10月25日至26日于武汉大学召开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21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主张:社会保险基金不应纳入政府预算。
 
  武汉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专家张荣芳教授、财税法专家熊伟教授表达的核心观点是:社会保险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参保人,政府只是行使监管职责和履行扶持义务;社会保险资金收支遵循事先制定的法律规范,政府预算无从发挥控制和规范作用,人大审批仅具形式意义;和财政资金相比,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很大的异质性,不宜通过政府预算加以控制。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属于财政行为
 
  “全口径预算的对象是政府性资金,然而,哪些是政府性资金?是政府所有的资金、政府直接管理的资金,还是包括政府监管的公共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属于财政行为吗?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所承担的责任,到底是直接充当社会保险人,还是间接进行资助和监管?即便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预算所能发挥的作用又是什么?权力机关的审批权在其中如何体现?”会上两位学者就此提出连串问题。
 
  张荣芳解释,社会保险资金不同于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政府,而是归属于全体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的权属非常清楚。至于统筹基金,其资金来源既有个人缴费,也有用人单位的缴费,还有政府提供的补贴,其中个人缴费归全体参保人共有比较好理解;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代劳动者缴费,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这部分资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共有,也不难理解;最容易引起混淆的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这部分资金虽然来源于政府,但正如政府对企业的补贴一样,但它是保险基金执行“非保险事务”所需的资金,从进入社会保险基金之日起,资金的性质和归属就应该发生改变。
 
  “我们主张,社会保险基金无需纳入政府预算。”张荣芳说。
 
  社会保险支出为依法而非政府预算
 
  未经预算审批的项目不得开支,这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财政准则。但事实上,现行社会保险的支付条件和标准基本上都由相关法律规范加以规定,而不是通过政府预算一年一定。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由《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条件由《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体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等等。
 
  “我们研究社会保险法的都知道,社会保险基金与政府管理的预算是完全不一样的,它由参保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税)组成,其用途都非常明确、特定,是用于支付参保人的保险待遇。这块资金的管理都是和政府财政收支管理分开、独立。预算是要管住政府的收支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绝对不是预算来定的,而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对被保险人而言,其社会保险待遇不是说财政有钱就给、没钱就不给,钱多就多给,钱少就少给。”张荣芳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即便不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即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被否决,也不影响社会保险的缴费和支出。从这个角度可以再次看出社会保险基金的异质性。这是社会保险基金不宜列入政府预算的另一个原因。”张荣芳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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