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保参保单位的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的1980元上调至2462元。按调整后基数计算,单位每月至少为每位职工多缴38。56元医保费。
2月23日,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沈阳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称,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最低缴费基数,将原执行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980元,调整为以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2元为基数,参保单位在缴纳2010年4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需补缴2010年1—3月份职工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医疗保险费。
沈阳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按照8%的比例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由1980元提高到2462元后,单位每月为每位职工缴纳的最低医保费额度也由158。4元提高到196。96元,至少多缴38。56元/月。
本次调整社会平均工资采取网上核定方式进行,各参保单位于3月1日后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户网站(www。syyb。gov。cn),点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网上申报》程序,将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信息录入至《网上在线申报核定》表中。本次只对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低于2462元的进行调整,高于2462元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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