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警今日详细解读《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续(二):
电动车事故呈上升趋势鼓励非机动车投保险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8日讯(记者张肇婷)今日据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解读《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近三年来涉电动自行车事故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为及时有效化解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条例》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提高救助和赔付能力。
销售不符合上牌的产品最高处三倍罚款
目前,由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和公安机关的“上牌标准”未能有效衔接,导致广大市民在经营者处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虽属于“检验合格”产品但不符合“上路标准”,从而造成目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问题。为此,《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此规定是为了能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拟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上牌要求,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本市销售不符合本市要求、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涉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鼓励驾驶人投保
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全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分别为9075件、9302件、9789件,三年来涉电动自行车事故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累计事故件数达到2.8万件,共导致611人死亡、2182人受伤,涉电动自行车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30%左右,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难以及时有效化解,广大市民和驾驶人反映强烈。为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条例》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提高救助和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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