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跳槽日渐成为常态,但
医疗保险关系经常“卡来卡去”。明年起,人才正常流动将无后顾之忧。
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让省内职工
医保关系顺畅转移,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作出具体规定。《暂行办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比如,从黄石转至武汉、襄阳转至荆州等。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
异地跳槽,转移医保关系,到底转了些什么?《暂行办法》明确: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医保关系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医保卡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
原单位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很多跳槽人士都对医保缴费年限问题,感到纠结。《暂行办法》明确,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比如,某人原在黄石已参加5年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武汉认可在黄石5年的缴费年限;但如果在黄石参加职工医保的这5年间,有2年时间同时也在武汉参加了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则在两地重复参保的这2年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即认可的参加职工医保年限仍为5年。
人社部门提醒,在国家、省出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前,由于流动就业、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了职工医保、没有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参保人员,可以回原参保的地方补办转移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湖北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