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从源头确保资金来源少缴欠缴最高罚5万元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徐庆成)南国早报记者从南宁城建部门获悉,《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要一次性预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从而使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
社会保险将得到妥善的安排。
一直以来,建筑行业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压低造价、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普遍存在,项目业主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迫使建筑施工企业减免建安劳保费,造成职工丧失了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南宁城乡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建安劳保费新规,改变了以前“代收”的做法,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建安劳保费。
此外,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南宁市的新规调整了各市县上缴费用额度,从源头上保证了建安劳保费的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建筑施工企业的同时,明确了建安劳保费用于服务和保障合法权益,以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相关费用支出,让建安劳保费惠及广大农民工,有效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缴或者欠缴建安劳保费,主管部门有何处罚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欠缴建安劳保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缴纳。一旦逾期不缴纳的,则依法予以追缴,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项目建设中,若建筑施工企业挪用建安劳保费,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骗取建安劳保费,除了责令退回,违法企业还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将给建筑职工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南宁市城乡建设部门有关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亮点一专款专用
【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用于为建筑业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的统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建安劳保费应当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劳保费专用票据,收取的建安劳保费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解读】这是根据我区建安劳保费的有关规定,以及新工程费用定额的情况,确定了建安劳保费的概念范围。新规强调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安劳保费后,必须专款专用,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推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现全员参保,更有效地维护建筑职工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堵住漏洞
【办法】建安劳保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计入工程总造价,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在编制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不得删减。
【解读】按照此前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利用建安劳保费不列入标底和标价、不含在中标价和合同价之内的规定,故意克扣、拖欠或转嫁建安劳保费。尤其是在政府投资工程上,该规定成为个别政府部门将建安劳保费排除在工程预算资金的范围之外的理由,造成没有资金来源,导致不能正常收缴。
《办法》强调不可删减,目的是从源头上堵住收缴漏洞,确保能够足额及时收缴。同时,按照新规,建安劳保费不仅是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还是所有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克扣、拖欠和转嫁建安劳保费。
亮点三及时拨付
【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安劳保费拨付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单据。
【解读】《办法》规定,建安劳保费的基本部分,必须在一个月内拨付。通过以往的实践发现,按此规定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一个月内难以完成申报、审查、拨付的审批流程。所以,结合实际管理,新规将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的拨付,修改为“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后,可申请拨付”,以此改进和完善基本部分的拨付程序。这可以增强基本部分拨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一些因工程项目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导致已经拨付的基本部分难以退回的漏洞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