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加快发展新时期,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为主体的具有西藏特点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各项社保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各项社会保险全面覆盖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政策。截至2013年底,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达到248。89万人次,全年共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31。31亿元,兑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28。20亿元。
为增强西藏自治区各族群众抵御各种意外风险的能力,西藏自治区通过采取“政府出资、商业保险运作”的新模式,每年投入4400余万元,免费为全区所有城乡居民和在编僧尼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截至2013年底,西藏寺庙年满60周岁以上的僧尼可以领取每人每月120元的基础养老金。
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区实现全覆盖。随着西藏自治区铁路专职护路人员、半脱产兽医和半脱产教师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标志着具有西藏特点、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全面建立。
2013年1月,西藏自治区为了进一步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构,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的年保费标准,以及年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同年8月,《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工作积极推进,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各级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2013年1月,西藏自治区再一次调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是从2005年以来连续第9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的西藏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居全国前列。此外,全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也在稳步提高。
困难群众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西藏自治区建立城镇和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先后出台一系列低保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截至2013年9月底,全区城市低保对象47642人,农村低保对象32。9万人,约占全区总人口的12。24%。
为解决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西藏自治区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的一体化和社会全覆盖,将救助标准最高额度由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至6万元。拉萨市还启动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极大方便基层群众救助结算。
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西藏自治区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妥善解决了供养对象衣、食、住、医、葬等方面问题。截至2013年1月,全区符合条件的14933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其中集中供养3429人,分散供养11504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22。96%。西藏自治区新建和改扩建了83所乡(镇)敬老院,全区现有乡镇敬老院已达174所;先后10次对五保供养标准进行了调整,由2002年的每人每年588元提高至2600元。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的儿童福利事业不断发展。2011年,对孤儿发放儿童津贴,2012年,全面实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2013年,合理规划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计划分三年建设地(市)儿童福利院9个,新增床位4477张。《2013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尽快做到能转移、可接续、好衔接,到2017年各险种参保率达到95%以上”。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必将有效解决全区各族人民的后顾之忧,安心踏上幸福和谐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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