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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细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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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四)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六)至五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七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七)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上。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保险单年度开始(含上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但不含本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每年递增一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直至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期满时止;自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期满开始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付费年限的年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释义八)。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条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九)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二条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十)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释义
 
  一、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释义十一)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二、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四、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五、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六、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七、犹豫??: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八、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九、申请人:指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
 
  十一、医生:指在医院(释义十二)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十二、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合同的医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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