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政策文件规定,
社保企业缴纳比例为:
养老保险26%(其中单位18%、个人8%),
医疗保险9%(其中单位7%、个人2%),
失业保险1.5%(其中单位1%、个人0.5%),
生育保险1%(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范围在0.6%—2%,由单位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负担8%),医疗保险4.55%。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等)。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每个城市的社保企业缴纳比例是不同的,具体的社保缴费比例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原按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和城镇个人,费率调整为8%。
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