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平原是海南省一家保安公司的保安,由于种种原因,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他便离开了公司。林春平没有想到的是,他离开这家保安公司后不久,突然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他曾任职的保安公司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公司发给他让其自行缴纳
社会保险的1.5万元。
保安公司将一离职保安告上法庭
据了解,2010年初,林春平到海南省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入职之初,林春平与该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项关于
社保的约定:单位应该给林春平缴纳五项社保,如果林春平要求将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保的费用“取现”,发给他本人自行缴纳的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根据这项约定,林春平填写了一份申请书,称因其家庭及其他原因,请求公司将单位为个人缴纳五项社保的费用发给其本人自行缴纳。依据这份申请书,公司便将缴纳社保的费用直接发放给了林春平。
不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林春平在拿到这笔款项后,实际上并不能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将这笔钱用来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林春平一直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此外,林春平与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是五年,即从2010年到2015年,而在合同期尚未届满的2013年7月,林春平便离开了该公司。
林春平离职后不久,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在庭审的过程中,该公司表示,由于林春平在拿到应当缴纳社保的款项后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社保部门强制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林春平返还公司发给他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1.5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林春平支付滞纳金、利息和社保费用差额等。
林春平辩称,他本人出具的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视为无效,不能作为依据。林春平还称,实际上是公司利用强势地位,胁迫他本人签署那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书。
林春平还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退一步讲,即使他与公司系自愿协商,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但相关协议也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外,公司所称的发给他用于缴纳社保的费用,实质上是他应得的工资。
公司方面坚称,他们将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全额发放给林春平,并没有扣留一分钱,故林春平领取的由公司直接支付的用于缴纳社保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令保安限期返还1.5万元
针对此案,海南省一中院二审认为,该保安公司为了证明其已将缴纳社保的费用连同工资一起支付给林春平这一事实,向法院提交了林春平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表。根据保安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等相关证据,认定保安公司已按月向林春平共支付5.7万元,含发放给林春平用于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1.5万元。
法院表示,保安公司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将应缴纳社保的费用发放给员工,让员自行缴纳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将社保费发放给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条款属合同的无效条款。由于林春平无法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现社保部门已作出要求保安公司为林春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且该通知的内容具有强制性,公司必须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为林春平补缴社会保险费,故林春平之前所获得的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其用于缴纳社保的费用1.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日前,海南省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林春平限期返还公司发放给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人民币1.5万元,同时驳回该保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须及时为劳动者缴社保
陈剑律师指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陈剑律师指出,社会保险属于政府强制征收范畴,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本案中,保安公司和林春平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最终还得由保安公司来缴纳林春平的社保费。(记者刘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