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申请划拨。省人社厅昨天下发了《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为此,我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银监分局要高度重视查询划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确保查询划拨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查询存款账户的程序,我省明确要求,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予配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需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情况,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查询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银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存款余额不小于欠费可申请划拨
针对划拨工作程序问题,我省规定,经查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取、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并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划拨申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助划拨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后,审查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和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查明被执行用人单位银行账户有款可付的,应当立即划拨;当日无款或不足划拨的,应当及时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待用人单位账户有款时,尽快予以划拨。划拨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
我省还规定,作出查询、划拨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划拨工作,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二家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同一存款划拨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办理划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具体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划拨通知有争议的,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