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冒用、盗用参保人资料开药的违规行为,自今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在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时,须刷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才能在佛山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信息系统办理现场结算。
指定日期地点检查
目前,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职工医保有33个,居民医保有15个,门诊特定病种定额按社保年度结算。参保人如患有《病种目录》所列的疾病,持本人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书、近半年诊治的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到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初步核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检查日期并发给检查通知单。
参保人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地点进行病种的检查,因特殊原因逾期未检查,需重新预约检查日期。检查医疗机构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统一指定,检查费由职工医保基金承担。
检查结果符合所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按标准确定当年门诊特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从检查日期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当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剩余月份计算本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实际限额,恶性肿瘤(放疗)除外。
刷卡结算费用
今年10月1日起,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管理方法,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时,须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刷卡读取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后,才能在佛山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信息系统办理现场结算。
如参保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需要家属代办结算的,须同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对人证相符后,方可刷卡验证后结算。如参保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比如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境外人员、丢失证件、卡片损坏等情况,可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现场结算。
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年检制度,由市及区社保基金管理局通知参保人办理年检手续。检查结果不符合的或不按通知参加年检的,年度期满后停止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
温馨提醒特殊人群可免病种检查
有下列四类情况之一的参保人,提供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符合申请病种条件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资料(精神类疾病需提供专科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申请手续时可作免病种检查处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从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1日起生效。
(一)行动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
(二)80周岁以上。
(三)出院30天内办理与当次住院出院诊断相符的门诊特定病种申请。
(四)癫痫(需长期服药的)、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白内障(手术治疗)、耐多药肺结核、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丙肝-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15个门诊特定病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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