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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官员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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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认为,黄金梁先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各种方式收取相关人员的行贿款项共计人民币278.4万元,港币192.36万元和生肖金饰4个(每个重10至15克)。案发后,黄金梁的家人代其退回赃款人民币500万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黄金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之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记者获悉了备受瞩目的科技系统窝案的其中一份判决,曾先后任顺德区经促局科技发展科科长、区社保局副局长的黄金梁被以受贿罪判刑8年,而其最终被认定的涉案金额折算后高达人民币四百多万元。法庭上,公诉机关详述了黄金梁的17宗罪,对其中的3宗力辩后,他最终被认定的受贿金额仅减少了1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从判决书可以看出,向其行贿的企业、个人正被“另案处理”。
 
  任职期间收受多家机构和企业财物
 
  顺德检察院起诉称,2003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间,黄金梁任职原顺德区科技局科技业务管理科(后更名为科技发展科)科长(后区科技局因大部制改革更名为区经促局)。2008年至2010年,黄金梁继续任职区经促局科技发展科科长,主管工作不变。任职期间,黄金梁负责科技项目管理、高新产业发展、创新能力建设、科技统计等全面工作,具体包括科技扶持资金、区重大科技项目及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材料初审等工作。期间,黄金梁利用任职科技业务管理科(科技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家机构和企业的财物。另外,2013年黄金梁调任区社保局副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燉某五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南打印参保证明并收取其支付的好处费。
 
  经过计算,公诉机关认为,黄金梁先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各种方式收取相关人员的行贿款项共计人民币278.4万元,港币192.36万元和生肖金饰4个(每个重10至15克)。案发后,黄金梁的家人代其退回赃款人民币500万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黄金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之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人曾代其上缴500万元赃款
 
  事件的败露,是在2013年3月初,佛山市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黄金梁涉嫌受贿的线索,后于2013年5月8日约谈黄金梁,黄金梁初步交代收受贿赂的问题;5月10日纪委对其采取措施并立案调查。审查期间,黄金梁主动交代违规持有相关公司股票获取利益、收受私人老板及相关协会负责人钱财等问题。后其家人代其上缴款项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包含赃款人民币434.81万元。黄金梁在审查期间交代了其上司麦奕昌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经查属实。
 
  对于黄金梁的指控,公诉机关提出了多达17项的具体事实。而黄金梁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黄金梁犯受贿罪无异议的前提下,对其中的3项具体指控提出了异议,请求法庭对黄金梁减轻处罚。
 
  在记者昨日获悉的判决中,顺德法院认为黄金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其退回的赃款人民币434.8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记者留意到,除了黄金梁本身外,在判决书中,向其行贿的公司、个人也被标注了“另案处理”。
 
  [案例]
 
  “照顾”企业,收取高企协会培训费提成
 
  案件:
 
  收取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简称高企协会)(另案处理)及其秘书长刘某斐(另案处理)支付的好处费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高企协会受顺德区科技部门委托,负责对顺德区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和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刘某斐多次要求黄金梁照顾部分企业。在黄金梁的帮助下,经过高企协会材料初审的企业,全部都能顺利通过之后区科技部门的审核并统一参加广东省科技厅的评审。
 
  此外,黄金梁在任职科技发展科(科技业务管理科)科长过程中,一方面多次与省科技厅的人员协调,在高企认定及创新资金的评审过程中,通知刘某斐指定而又处于临界状态的企业及时补充材料以通过省科技厅的统一评审并最终获得高企资格和省级创新资金。另一方面,黄金梁多次在分配剩余的区级创新资金的讨论会议上对刘某斐指定的企业提出支持意见,使部分尚未通过省级创新资金评审的企业获得区级创新资金。
 
  为了感谢黄金梁的“帮助”,刘某斐与黄金梁约定,从高企协会的“赢家大讲堂”(后改称制胜之道)培训课程的培训费中按60%提成给黄金梁,另外,刘某斐还将企业支付给其个人的讲课劳务费一半支付给黄金梁作为感谢。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黄金梁先后5次收取刘某斐从企业支付给自己的“劳务费”及高企协会培训课程收入中支出的好处费,每次收取人民币7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现金,5次合共人民币47万元。
 
  律师辩护:黄金梁从刘某斐处收取的人民币47万元不应全部视为受贿款,其中部分是黄金梁的劳动报酬。
 
  法官意见:其一,黄金梁在其供述中称后来因工作很忙,实际上他基本没有与刘某斐一起去指导过企业搞高新企业申报,他也不清楚刘某斐和他们协会具体怎样去指导企业的。其二,即使黄金梁参与了指导,其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国家工资,其对企业在申报高新企业方面的指导本应是他本人及其科室的职责所在,不应再收取任何好处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帮企业通过项目验收,购其内部股获利
 
  案件:
 
  利用某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环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天公司)(另案处理)内部股获利情况
 
  2007年至2011年期间,某天公司多次获得各项科技扶持资金,同时于2008年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于201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过程中,黄金梁多次帮助某天公司组织申报材料,并在项目和高企认定评审环节将某天公司推荐的专家确定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另外在项目验收环节中,在明知某天公司未达验收标准的情况下,违规延长验收时间,以上述手段帮助某天公司获得项目资金、高企资格,并通过相关项目验收。
 
  2008年及2010年,在得知某天公司将要进行资产重组并增发配售股份的情况下,黄金梁先后两次向某天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欣(另案处理)提出希望认购某天公司增发配售的内部股,后来黄某欣将某天公司分配给自己的配股份额中,分别于2008年底和2010年底将250万股和320万股让给黄金梁进行认购,为此,黄金梁以低于股票市场交易价格的低价,以其妻妹的名义投资港币75万元认购2008年增发的250万股,后又分两次共投资约港币365.25万元认购2010年增发的320万股。经核算,其购置价格与正常市场交易之间的价差为港币154.86万元。后黄金梁分两次将内部股份售出,合共获利港币2847700元、人民币750225.6元。
 
  律师辩护:黄金梁通过认购某天公司增发配售的内部股,而赚取的购置价格与正常市场交易之间的价差港币154.86万元不应视为黄金梁的受贿款。
 
  法官意见:某天公司该两次增发配股均具有福利性,而非市场行为,而非社会大众,且两次内部股票认购的获利具有可预期性。双方对通过转让购买内部股票获利来输送利益在主观上是明知的。综上,主观上行贿人出于感谢,而输送利益,且黄金梁对此处于明知;客观上,上述股票获利是既定的,且事后也给黄金梁带来了巨大利润。辩护被驳回。
 
  收好处费,帮企业获扶持资金
 
  案件:
 
  收取沃某某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某公司)(另案处理)支付的好处费
 
  2007年至2008年期间,沃某某公司多次申报各级科技扶持资金专项,黄金梁在过程中多次让高企协会帮忙指导该公司组织申报材料,并在材料审核、汇报和专家评审环节予以关照。最终沃某某公司取得了省、区各级扶持资金。
 
  2007年至2008年期间,黄金梁先后两次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收取沃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吉某(另案处理)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好处费。另外,2007年8、9月期间,吉某向黄金梁提出沃某某公司准备上市,黄金梁表示希望可以买入总股本为人民币50万元的原始股,吉某还与黄金梁约定,若上市失败,除归还股本以外,还会额外支付利息给黄金梁,于是黄金梁以其嫂的名义入股沃某某公司。
 
  2008年9月,黄金梁要求退股,吉某便应其要求将人民币50万元股本退回黄金梁,同时额外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给黄金梁作为利息。至此,黄金梁合共收取吉某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
 
  律师辩护:黄金梁收取沃某某公司吉某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利息不应视为黄金梁的受贿款。
 
  法官意见:黄金梁的股本人民币50万元被吉某的沃某某公司占有、使用长达了一年的时间,双方在黄金梁投资购股之前曾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尽管双方没有对利息支付方式进行约定,且黄金梁所收取的上述利息金额并没有明显偏高,也没有超出受法律保护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基于上述分析,上述利息人民币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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