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户不能退保,除非你到了退休年龄但未交满十五年!非深户的可以申请退保,个人账户的钱是可以拿回来的。如果还有很多问题,可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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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参保员工退保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员工按规定已在深圳市参加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有积累。
2、员工已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务关系,并拟离开深圳,不继续在深圳工作。
3、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
二、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退(转)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双面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联系电话。
3、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
4、提供员工本人在深圳的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任一家开立的电子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三、办理程序
1、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录入银行帐号并打印退保单据。
3、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4、领取个人保留单据。
四、特别提示
1、请员工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如果账户“欠年费、冻结、睡眠、已注销”,可造成保险金无法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中。
2、如果员工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参保,而因银行只凭第二代身份证开户,因此造成银行账户与参保资料当中身份证号码不符而无法办理退保业务,员工须到相关征收部门修改身份证号码为第二代证件号码后再办理退保业务。
3、外籍员工参保时录入的名字必须与银行开户名称相吻合,否则在办理退保前,须先到相关征收部门修改名字。
4、港、澳、台参保员工必须持有效回乡证及身份证办理退保,如参保时使用的回乡证已过期,退保时须先凭有效回乡证到相关征收部门修改证件号码后,持有效回乡证开立的银行帐户办理退保业务。
5、参保后未办或未办好社保卡的员工前来退保时,须在已盖有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的离职证明上注明本人社保电脑号、身份证号码,注明未办卡或卡正在办理当中,再另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6、若因丢失或遗漏而未携带社保卡的员工前来退保,必须待补办好或备齐证件后,改次办理。
7、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须持写有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结算保险金业务。
8、每月20日以后为社保托收时间,此时办理退(转)保业务可能会遇到当月保险金未到帐的情况,员工最好等保险金到帐后再来办理。(可通过社保网站http://www.szsi.gov.cn和电话服务热线96888查询到帐情况)。
如员工原工作单位有一段时间欠缴费,也会出现这一时段保险金未到帐情况,员工应回到原单位查询清楚,以免个人权益受到损失。
如参保员工个人帐户上有未到帐记录,员工又急于要求退(转)保时,须由员工作出书面声明:“本人自愿放弃XX年XX月前未到帐的社保个人帐户保险金。”并签名确认。手续齐全的,予以办理退(转)保手续。
9、为保护员工自身利益,建议非深户籍员工更换单位或暂时辞工时不要急于退保。确实要离开深圳时,户口所在地有社保接收机构的,把社保关系转回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无社保接收机构的或确定已到退休年龄的再考虑退保。退(转)保时应由员工工作的最后一个缴费单位开具退(转)保证明或填写《深圳市企业员工退(转)社会保险金申请表》(单位证明或《申请表》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10、不管员工是否在深圳,是否继续缴费,在退(转)保前,员工个人帐户始终保留。同时,单位开出的退(转)保证明没有有效期限,员工可以在任何方便的时候于工作时间前来办理。
11、退保应由参保员工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领。因客观情况确实须由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到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代领相关社会保险金的委托公证书,并提供公证处联系电话、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由代领人亲自办理。
12、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
13、如在退保过程中发现参保员工有“未结清的保险缴交纪录”“个人医疗欠费,医疗手续未结清”“工伤结算未处理”等情况,员工须先到相关征收部门、
医保部门、工伤部门对未结清部分保险金处理后,再到我中心办理退保业务。
14、参保员工(包括临聘人员)单位档案属“机关单位”的,须到相关社保机关事业部门办理退保业务。
15、员工非因公死亡在相应社保养老部门办理结算业务,但下述情况须在我中心办理结算:
(1)、参保人在深圳的最后一家参保单位属行业统筹系统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一份(须注明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员工与代领人的关系,并在证明上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证明死亡员工和代领人继承关系的文书(如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等)、死亡员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均须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死亡员工的《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死者的某一第一继承人在深圳的四大国有银行之一开户的电子借记卡或存折。
(2)、参保人非因工死亡后不按国家规定火葬而是土葬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村委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土葬证明,连同上述相关资料,到个人服务中心办理结算个人帐户手续。
(3)、少数民族参保人非因工死亡的,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少数民族身份的证明,连同上述相关资料到个人服务中心办理结算个人帐户手续。
16、未将行政、组织关系调进深圳而户籍已迁入深圳并在深圳参加了社会保险,且现已在其他城市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申请结算在深圳缴交社保的个人帐户金额,须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内地的退休证(均需留复印件)、深圳用人单位证明等前来办理。
17、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18、员工已到国外定居,持绿卡及有效期内中国身份证和户口簿予办。如果中国身份证和户口本已由当地公安部门回收或中国身份证过期,退保时须出示一份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内容包括员工姓名、中国身份证号码、定居国家名称、正式定居时间,及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电话,加盖户籍专用章或公安机关公章有效。
19、持临时身份证前来办理退保的参保人,应同时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和派出所正在办理身份证的回执(必须为原件,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或印有磁性条码,留复印件各一张)办理结算业务。
20、外籍、台湾、香港籍参保人员退保,须提供有效期内外籍护照,台湾、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所提供的护照、身份证、回乡证中姓名、编码须与参保资料相符。如不吻合,须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改后再办理。
21、参保员工于2006年8月及之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一年及以上,并在内地不予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费,须到相关深圳社保机构养老部门办理领取及退保手续。
22、因身份证重号而在参保时将参保资料中的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更改的员工,退保前须先到相关征收部门将身份证号码修改为真实号码后,再到我中心办理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