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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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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企业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省人社厅昨日公布了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社会保险方面的具体措施,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
 
  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具备3个条件: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裁员数量低于10%;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企业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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