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网消息称,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根据此前公布的今年预算安排,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5000亿元用于弥补财政赤字。
《办法》要求,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去年10省市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托管机构均为中债登。北京一位券商人士认为,随着地方债发行主体和发行规模的扩容,加上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改革加速推进,不排除上交所、深交所或将参与其中,对“上海、深圳等区域的地方债分一杯羹”。
全部转为“自发自还”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一直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思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债券发行机制。
民生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管清友也认为,2009年至今,地方政府发债的正规化经历了“财政部代发”“财政部代发及自行发债并行”“自发自还”“一般债券”发行这四种模式。一般债券的核心在于不再通过财政部代发,完全基于发债政府的信用,定价影响因素扩大至当地政府信评、流动性、税收等因素。
2014年国务院批准了上海等10个省市地方政府债券开展自发自还试点,在4000亿元的地方债发行规模内,这些省市的自发自还债券总规模为1092亿元。其余省市的发债规模总和为2908亿元,仍由财政部代发代还。
联合信用评级总经理张志军认为,本办法主要是对原来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进行了规范。范围从试点扩展到全国,并对发债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做了原则性要求。
至于评级,《办法》中表示,“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黄文涛表示,“我们认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差距不会太大,除非某地出现信用违约事件,信用评级才会出现分化加剧。由于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没有对外公布,因此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依然以地方政府经济实力、财政实力、债务规模等指标确定”。
发行利率或略高于国债
《办法》还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和试点相比,一般债券期限品种还在2014年5年、7年和10年期品种基础上,增加了1年和3年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年度发行规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