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当地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扶贫生态移民倾斜,优先安排“4050”移民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鼓励企业招用移民中的“4050”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产业政策】
在项目、政策、资金上给予相应倾斜安排
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从事种养业特色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乡村旅游、运输等二、三产业
对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申报的产业项目,相关部门在项目、政策、资金上给予相应倾斜安排;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扶贫生态移民的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对“100个旅游景区”吸纳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旅游项目,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给予倾斜
【社会保障政策】
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政策孤寡、智障由政府统一供养
切实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到位。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后是否保留农村户籍或转为城镇居民尊重农民自愿。
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
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扶贫生态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搬出地、迁入地县级政府安排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移民后顾之忧。
对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政府统一集中供养。并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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