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女员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案件,通过援助律师的维权,受援人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两年前,妇女林某到湖州某针织公司打工,约定两年劳动合同,单位自用工次月起为林某缴纳社保。两个月后林某怀孕,在她怀孕后的次月,公司立即自行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协议。林某无奈,经市妇联援助站介绍,到市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朱乐英律师承担维权任务。援助律师经充分证据收集,发现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代理林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冲裁。经仲裁机构依法审理,违法用工单位被裁定支付林某经济赔偿金、生育保险可报销费用损失、生育津贴及失业保险金共计2。9万元。
朱乐英律师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遇到类似情况,孕妇、产妇不必惊慌,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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