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与运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主管与我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交
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当时我就同意了。
但在我工作2个月后,该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补交试用期的
社保。请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在此期间要不要交社会保险?
夏县瑶峰镇陈卫华
陈卫华读者:
本报记者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律专家后,得到的答复是: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艰难,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
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
近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