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与每一位市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2015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我市多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有所调整,近日,江门日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调整进行梳理。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从2014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2015年1月起为115元/人/月),自2014年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根据省的要求,从2015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
2015年,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机构,二级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2014年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2014年的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