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死亡可以享受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这是绝大多数人都知晓的。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即使非因公死亡,家属也是可以获得诸多相关待遇的。这不但不少职工及其家属不知道,就是相关部门对相关政策也不是十分清楚。
我代理的这起案件,就是家属追讨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的一则案例……
职工病逝公司不予抚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加强,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类职工死亡待遇案件,它又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种情况。
出生于1962年孟女士是青岛一家皮件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她交了五项社会保险。2012年5月22日,孟女士因病去世。
由于不清楚法律规定,孟女士的丈夫、儿子和父亲找到了皮件公司,询问相关抚恤待遇的情况。
没想到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已处于破产关门边缘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感到公司的做法不近人情的家属来到我所咨询,想知道非因公死亡的孟女士究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相关法规规定抚恤标准
了解了情况后,我将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他们简单作了介绍。
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山东省颁发的各种配套文件、通知等,其中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这个丧葬费标准一直在实行,实施后就没有调整过,虽然现在看来是有点少了,但是既然规定如此也只能适用。
另外,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山东省经过了多次调整,孟女士公司所在地2012年12月后执行青岛市的标准,即460元/月/人,以上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
新法规定保险基金支付
除了上述规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也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社会保险法》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社会保险法》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作出规定。
这样的话,这部分就仍然应当适用旧法,该项补助费应由企业负担。
也就是说,2011年7月1日之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死亡,其非因公死亡待遇仍然应当由企业承担。
可见《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好事,它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职工也是一种有力的保障。
仲裁裁决企业支付补助
接受委托后,我要求当事人尽快提供相关的证据,其中包括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投保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同时起草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皮件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十多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和质证,企业的答辩意见仍然是: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由社保基金承担。
由于该案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死者孟女士的遗属主张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故本委驳回申请人的该项请求。
被申请人皮件公司自2012年6月起(即孟女士死亡之月)向孟女士的父亲支付生活困难补助每月320元(该标准随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的相关规定随时调整),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
公司拒绝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皮件公司不服该裁决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质证,原告没有新的证据和意见,最后在法庭的解释和指导下,原告觉得没有胜诉的可能,于是又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一是皮件公司效益不好、濒临破产,二是被供养人如果需要一年一年去索要会比较困难,所以当事人想一次性了断,即由皮件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就不再追究了。
但经过我们多次与皮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皮件公司仍然不想承担法律责任,不想出钱。于是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局的强制执行,皮件公司不得不缴纳了第一期生活困难补助费,这样的话,后续每一年的费用都需要在实际发生后再申请强制执行,直到被供养人去世。
丧葬抚恤依旧没有着落
解决了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问题,但当事人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为了这件事,我和当事人以及皮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到人社局劳动保障大厅,要求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保基金拨付。
但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答复我们说:此事无法办理,相关补助无法支付。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因为山东省和青岛市当时都还没有下发配套文件,因此无法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我向当事人建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人社局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该不作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要求依法作为
当事人经过考虑后,委托我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人社局依法作为,拨付原告因其亲属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过开庭审理、质证,人社局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只是答辩称:
“原告起诉答辩人要求拨付其亲属的非因公死亡待遇目前不具备实施条件,依法不应当支持。
社会保险法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虽然规定了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并没有规定领取的条件和程序及相关数额。
国家目前也没有制定出配套的法规或者程序对此进一步加以明确,因此,目前不具备实施的条件。
据答辩人了解,我省范围内对该项工作尚没有具体开展,答辩人也无能为力,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变通办法再次遭到拒绝
因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败诉是在情理之中了。
虽然人社局的答辩貌似也有一点道理——一个区级人社局解决不了配套文件的事。
但是,法律的实施应该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没有配套文件不是人社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
他们可以积极向上级反映问题,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只是一味地等待和推卸责任,因为《社会保险法》已经施行多时,不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是说不过去的。
对此我还特别提出,在没有新的配套措施出台之前,人社局可以按老的配套办法先行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新的配套措施出来之后,当事人一方可以按新的标准“多退少补”。
但是,这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变通办法,也遭到了人社局的拒绝。
法院判决依法履行职责
官司打到后来,人社局既不想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又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做原告的工作,希望我方撤诉。
因为我方的要求合理合法,所以我们始终拒绝撤诉,于是事情就一直僵持着,致使该案在开庭审理终结后拖了很长时间没有判决。
但该判的案件是一定要出判决结果的,在2013年4月27日,法院终于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要求被告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支付原告因孟女士死亡应得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行政职责,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至此,应该说本案取得了圆满的胜利。
纵观本案的全过程,足见劳动争议案件之复杂,以及行政诉讼之艰难。
但是我们作为律师,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业务熟练、功底扎实,也要顶住各种压力迎难而上,才能最终取得胜利。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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