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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少缴社保费请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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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7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林某等人在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只为林某等人缴纳了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2007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林某等人在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只为林某等人缴纳了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林某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该公司补缴。但是,该公司不愿意补缴。林某问,这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该公司,让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吗?

  回复:

  用工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所以,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林某等人如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有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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