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卡是参合人员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记载参合人员基本资料、就诊信息以及医疗费用使用和补偿情况。参合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本人医疗卡方能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人员挂号、收费、门诊、住院时应校验医疗卡,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医保卡,并及时通知区合医办和业务管理中心。发现医疗卡使用故障时,应及时与业务管理中心技术部门联系。
参合人员如发现卡面信息和电子信息错误时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村委会(居委会)书面证明及时到业务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信息纠错。卡面信息错误的应在纠错同时申请重新制卡。业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个人重新制卡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工作,由村(居)委会统一收集、集中申请重新制卡的,业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工作。
参合人员医疗卡遗失或被窃的,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业务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业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接到书面挂失后,应向挂失人出具挂失凭证,并在受理后4小时内将挂失卡封锁使用。
医疗卡挂失期限为7天,挂失期内找到原卡的,可凭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解除挂失手续;挂失期满仍未找到的,应到业务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重新办理医疗卡,重新办理后原卡作废。
受他人委托办理挂失手续的,被委托人应出具本人身份证。
挂失未生效时间段内造成的损失由遗失人自行负责。参合人发生医疗卡遗失或被窃而不及时挂失和重新办理医疗卡,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全部由参合人本人承担。
参合人员发生医疗卡遗失或被窃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业务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重新办理医疗卡。业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个人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卡工作。由村(居)委会统一收集、集中申请重新办理的,业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卡工作。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参合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业务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换领医疗卡:
(一)医疗卡面内容污损不能辨认;
(二)医疗卡发生折损,不能继续使用;
(三)医疗卡因失磁、磁条损伤等原因在读卡器上不能正确识别;
(四)参合人员要求变更本人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信息的。
参合人员要求变更本人姓名、性别信息的,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性别信息变更证明。
业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在个人换领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卡工作。由村(居)委会统一收集、集中申请换卡的,业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卡工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