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社保是不可以退保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还是可以办理社保退保的。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①参保人在职期间死亡的;
②参保人曾在我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迁出外市定居的;
③参保人出境定居的;
④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
如参保人在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可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时一并办理领取死亡待遇手续:
①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②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③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如选择在我省领取,且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所需资料:
⑴在职出境退保
参保人注销中国居民户籍后出境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①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已加盖“注销”字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②定居港、澳的参保人提供港、澳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定居其它国家的参保人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③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⑵在职死亡退保
参保人在职时间内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代办。
①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②死亡证明材料,需提供下列凭证之一:
a.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b.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c.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③死者在中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④划入非死者帐号的需填写声明书;
⑤代办人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a.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属一户口)及复印件;
b.属父母或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属一户口)或公安局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c.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员继承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复印件。
⑥如符合在中山领取死亡待遇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支付《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件,本市户籍不需出具)和其他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复印件(如参保人仅在中山一地参保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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