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城镇企业流动就业参保职工
1.1法定退休年龄前,流动到市外就业的;
1.2经区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离开我市的;
1.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将社保关系转往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2、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2.1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2在我市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办理程序
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市民卡到经办部门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人凭《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接收信函。我中心接收全国各地经办机构发送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办理。我中心根据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联系函件为申请人办理转出手续,将资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等资料汇往接受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指定账号;
4、告知。转出工作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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