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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局:工资调整带来八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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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同比增长8.2%。也许在一些人看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反映的是全市职工工资收入的总体增长水平,似乎与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关系不大。其实,全市职平工资关乎你我一生,几乎涉及“生老病死”等各项待遇。

  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同比增长8.2%。据此计算出2014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凡按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该标准执行。

  也许在一些人看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反映的是全市职工工资收入的总体增长水平,似乎与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关系不大。其实,全市职平工资关乎你我一生,几乎涉及“生老病死”等各项待遇。

  变化一社保缴费额的上下限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计算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上海相关规定,社保缴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2015年上海市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自2013年10月起,单位缴纳城保的比例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为21%、医疗保险费为11%、失业保险为1.5%、工伤保险为0.5%、生育保险为1%。职工缴纳城保的比例为10.5%,其中养老保险费为8%、医疗保险费为2%、失业保险费为0.5%、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举例说明】本市职工张三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工资为20000元,高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16353元(缴费基数上限),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1717.1元。

  本市职工李四2013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工资为1820元,低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3271元(缴费基数下限),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343.5元。需注意,2015年4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而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变化二公积金缴存额的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而下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往年惯例测算,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上海市2015年度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为:5451×300%=16353元,下限为:1820元(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存缴额上限约为16353×7%×2=2289.42元。但届时以公积金管理部门最后确定的数据为准。

  变化三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计发数额

  目前,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其在职时收入水平、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有关。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8.2%。这也意味着为以后办退休的职工“加工资”了。

  变化四计算病假工资的上限

  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但是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举例说明】张女士在2000年进入本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2015年4月,陈女士住院治疗。当月发工资时,她发现单位她的应发工资只有5451元,而不是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10000元,难道自己在单位做了十几年,病假工资还要打折扣?其实陈女士4月份应发工资可为5451元,就是单位按照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

  变化五经济补偿金的上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说明】2012年5月,陈先生进入某公司,2015年4月,单位依法裁员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陈先生的经济补偿金为:16353×3=49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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