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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局:工资调整带来八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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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同比增长8.2%。也许在一些人看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反映的是全市职工工资收入的总体增长水平,似乎与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关系不大。其实,全市职平工资关乎你我一生,几乎涉及“生老病死”等各项待遇。

  变化六生育生活津贴上限及其单位补差的数额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或者虽然满一年但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另外,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举例说明】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0元,2015年3月王某休产假,她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18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6353元),她所在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000元,社保支付王某生育生活津贴为16353元,用人单位补差为19000元-16353元=2647元。

  与王某同时休产假的李某亦系该企业职工,李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21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6353元),并高于所在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9000元,社保支付李某生育生活津贴为16353元,用人单位补差为21000元-16353元=4647元。

  变化七丧葬补助金标准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继续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身一人的,增加30%。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变化八居住证积分中关于社保缴费的加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办法中,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均涉及社保缴费。在基础指标里,办法规定,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而在加分指标中,办法明确规定,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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